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院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章 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规定的良好以上(含良好);
3、学习勤奋努力;
4、无不诚信行为。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⑴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⑵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⑶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⑷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⑸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⑹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⑻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⑼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5%。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5%。根据《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附件一)测评分值确定等级,总分为100分,低于50分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
第六章 困难生认定的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1、召开困难生认定前主题班会
学院组织各班召开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主题班会,安排布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2、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太阳成城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3、学院测评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太阳成城集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4、民主评议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5、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由高到底排序,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召开困难生认定后主题班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学院组织各班再次召开主题班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7、材料报送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和困难等级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院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组织或参与违反国家奖助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5、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第十三条 学院会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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